河北增加表决前评估制度等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资讯》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 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提供制度保障 河北新闻网讯(周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自2013年1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以来,对于指导地方立法工作,提升立法工作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届初制定的法规,届末就启动修订程序,其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意义和作用何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在省人大常委会即将换届这个时间节点进行全面修订,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该负责人表示,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修订后的规定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地方立法指导思想,将党的十九大关于立法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予以充分体现,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基本遵循。 “这是我省立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该负责人指出,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形成了许多新经验、新做法,需要认真总结吸取。同时,对标对表外省市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为规定修订提供借鉴。 该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主要解决在立法工作、立法机制方面存在的一些不适应、不协调、不统一的问题,旨在通过完善立法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修订后的规定作了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创新,亮点纷呈、重点突出。”该负责人介绍,为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规定增加了建立双组长制的内容,提出要建立省人大常委会主管副主任和省政府副省长共同牵头负责立法项目的工作责任制。在推进京津冀协同立法方面,规定指出,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事项的,应当征求北京市、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 “规定还增加了实行表决前评估制度的内容。”该负责人表示,为确保法规质量,使所立法规经得起历史、实践检验,规定要求,新制定、全面修订以及对重大制度作修改的法规草案在表决前,应当邀请或者聘用有关专家和权威人士,对法规草案的体例、内容、语言文字进行审核把关,并对法规出台的时机、预期效果和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论证。 “为拓宽征求意见渠道,规定还增加了开展立法协商、加强立法基地建设、健全专家顾问库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规定。”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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